第一,坚持公益普惠基调。学前教育事业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。制定学前教育法,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和发展目标,强调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,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,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,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。
第二,维护学前儿童权益。实施学前教育,必须突出学前儿童主体地位,以维护学前儿童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。制定学前教育法,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,倡导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,在篇章结构上专设“学前儿童”一章,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作全面系统的规范,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、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、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方面的权利。
第三,遵循幼教科学规律。学前教育法强调,实施学前教育要坚持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理念,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,注重学前儿童良好习惯的养成,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发展。
第四,筑牢安全防范屏障。制定学前教育法,始终牢牢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,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。明确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,强调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,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。同时,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,做好安全保卫、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。
第五,加强幼教队伍建设。学前教育法着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地位,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,确保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、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。严格幼教队伍资质要求,强调遵守师德师风,明确相应任职条件,进一步提升幼教队伍整体素质水平。